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陕西省黄陵县人,汉族。
上诉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租赁物归还情况、被上诉人***是否欠付上诉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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