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陕西省黄陵县人,汉族。 上诉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租赁物归还情况、被上诉人***是否欠付上诉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