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12号
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57068728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商业大街聚贤庄对面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115203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尚品尊邱小区3号楼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以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拖欠原告商品混凝土款165467.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元,由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永 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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