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11破申6号
申请人:嘉兴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虹埝港东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556611-1。
法定代表人:庄中海。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洪高路**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5288320-0。
法定代表人:陶贝贝。
2017年9月7日,申请人嘉兴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鸿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博鸿工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通知博鸿工程公司。博鸿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建材公司与博鸿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嘉平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判决博鸿工程公司支付**建材公司货款376000.99元及违约金等。上述判决生效后,博鸿工程公司未能履行,**建材公司申请平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人民法院经执行,执行到位执行款133631.6元,尚有债权328069.99元未执行到位。因无博鸿工程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浙0482执61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另查明,博鸿公司在本院另有多起未执结的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博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破产清算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嘉兴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海峰
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
代理审判员 史向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