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11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代理人:沈健、李杰,系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洪高路****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5288320-0。
法定代表人:陶贝贝。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秀洲劳人仲案字{2017}第101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查明,本院于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受理申请人嘉兴市博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2017)浙041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411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政文
代理审判员 周渊圆
代理审判员 黄如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