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浙江国邦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环城西路225号。
代表人:宣骥翃,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国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嘉兴市鸳湖路(南湖渔村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嘉兴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洪高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洪高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戴其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兴市和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大树花园商贸中心*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金俊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6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6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浙嘉商外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等43682564.4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执行。
2018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书,因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8)浙04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虞伟
审判员金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