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11民初182号
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田心里山边南药厂后门旁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卓然,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骖鸾路四号湘商大厦6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叁,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卓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