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11民初48-1号
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庄家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龙,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3幢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桂C×××××轻型厢式货车。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桂0311财保3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桂C×××××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现该交通事故案件已审结,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桂C×××××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桂C×××××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少革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肖雄
书记员甘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