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11财保34号
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田心村里山边南药厂后门旁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796795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龙,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3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CFB7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桂C×××××轻型厢式货车。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桂C×××××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冷桂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