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11民初48号
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庄家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龙,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3幢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佳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少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肖雄
书记员甘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