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102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龙,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盛交通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102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