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39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有工商登记、有存款账户(已轮候冻结)、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收益类保险、无债权、有债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3)辽0124执恢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