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14民初615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100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4日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2月1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1.5%的标准计算。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原告自2017年12月至今多次催促被告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200000元整,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双方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被告辩称:这个钱公司不清楚,也不是打到公司账户上,公司给我打电话由分公司路总私人之间的事情,由他们私人解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公司负责人***向原告多次借款,借款总额是20万元,2017年***向原告出具盖有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 2011年4月18日,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称其将借款分多次交付给***,***在2017年为原告出具加盖被告原公司名称的收款收据,原告并未将款项转给被告,原被告也没有借款的合意,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