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5292号
原告:沈阳石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P4WX767。
法定代表人付印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安,系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100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县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种畜场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09455002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石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县分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3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