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营业场所望花区工农街。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本院在执行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04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