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81民初6908号
申请人:涿州市某某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涿州市某某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