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某某号
原告: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撤诉申请中称【案号为(2025)豫0902民初某某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