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郝某、武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429民初1124号 原告:***郝某,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武乡县蟠龙镇龙湍村080号山西省武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某,山西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乡县韩北镇下合村村民委员会武组织,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韩北镇下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4297942188285。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组织,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10078。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郝某诉被告武乡县韩北镇下合村村民委员会武组织、第三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1.54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