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EOD总部港新华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生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以西黄台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站前路大佛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津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生泰园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81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也就涉及不到合同履行地问题,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主张确认合同效力时,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申请追加上诉人为被告,故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邢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