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81执异37号
案外人:***,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大顺F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生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以西黄台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站前路大佛南100米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滨空企业总部D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苑学新
审判员关立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