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生泰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58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生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楚**与被告**、被告**、被告济南生泰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楚**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楚**负担。
审判员仝洋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