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30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汉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成都汉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3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94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雅泰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甘孜州国土资源局的到期债权241083.00元;4、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穷尽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3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马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