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与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初909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省南京市*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