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初909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省南京市*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