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鲁文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工业一路崮山工业园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被告南京永乐照明灯饰有限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2.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均发生在泰安市,并非发生在济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不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泰安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济南华阳灯饰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侵权产品由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在山东省泰安市安装使用,并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山东省泰安市,且原审被告之一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因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明
审 判 员 孙晓峰
审 判 员 王 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洪成
书 记 员 徐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