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终1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靖城镇虹桥村虹桥头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林,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念母路35号。
一审被告: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二路(四海家园)。
法定代表人:孟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衍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海事法院(2020)苏7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已与***就本案纠纷赔偿达成一致为由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亚男
审判员  罗伟明
审判员  鲍颖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江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