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因(海安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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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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