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郑辰。
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晏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94249.39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342元,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0591.3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胡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