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4834号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
州区向阳镇。
法定代表人:高玉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琼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