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81民初1188号
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81057047598X(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81553273439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已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