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民初165-2号
原告:望江县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通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580115137U(1-1)。
法定代表人:李升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综合经济开发区潜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690001066。
法定代表人:许文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61048(2-3)。
法定代表人:朱结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文,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帅松桂,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朱旺松,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汪成根,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望江县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潜山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帅松桂、朱旺松、汪成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江县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江县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江县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1元,减半收取5790.5元,由原告望江县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新
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
人民陪审员 陈家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