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7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翠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588489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610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27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29694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