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民初9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61048。
法定代表人:朱结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宾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