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61048。
法定代表人:朱结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