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7民初975号
原告:上海闻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5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186514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61048。
被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帅松桂,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第三人:甘劲松,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上海闻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甘劲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闻强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闻强门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闻强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计1366元,由原告上海闻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