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3528号
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19908810W。
法定代表人:张安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1464T。
负责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成龙,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相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云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