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81民初3182号
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兴隆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19908810W。
法定代表人:张安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金集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428007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立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