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425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19908810W,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外环南侧、天冶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安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兄喜,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商丘华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80319121F,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商永路北侧(县路政管理所一楼)。
法定代表人:路国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兴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中港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18062228,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2号21层2341.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沈兄喜、商丘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港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5186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按照通知在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进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