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7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张安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人。现本案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给付完毕,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