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3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时玉祥,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国梁,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以下简称一四六队)因与被申请人丁**、***、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四六队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1.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113号民事判决;2.撤销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请求华亭县;4.二审诉讼费由华亭县策底镇人民政府、***、***、华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判决本案,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法院将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原文删减组合后作为第二十六条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对第二十六条的理解,“此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是企业售出后……必须是原企业法人的全部资产整体移转到新的企业法人中,形成了新旧企业法人的一种承继关系。……该司法解释所涉的买卖双方关于被出售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问题,实质上是债务的转让。关于债务的转让,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以债权人同意为转让有效要件的。”本案中,***、秦国梁所购甘肃省华亭县(以下简称联办煤矿)的资产中,不包含联办煤矿欠付一四六队的债务908.55万元;***、秦国梁新设立的华星公司资产中不含有该908.55万元债务,因此华星公司无承担该债务的义务。出卖人与买受人对一四六队的908.55万元债务由谁承担未约定,更未就债务转让事宜经债权人同意,且由于不是全部资产整体移转,新旧企业没有形成承继关系,故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决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此条规定适用于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在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将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情形下适用。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认定企业改制形式为企业转让出售法律关系,但未纠正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三、2011年11月,联办煤矿出售给***、秦国梁时,未依法对联办煤矿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清算,未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债权人一四六队不知道联办煤矿出售给了***、秦国梁,未申报债权,但丁**、秦国梁对联办煤矿欠付一四六队款项908.55万元是明知的。联办煤矿的《资产评估报告》证实,联办煤矿的净资产为38481.75万元,***、秦国梁所购联办煤矿的资产中,不包含联办煤矿欠付一四六队的债务908.55万元。华星公司的《验资报告》证实,***、秦国梁新设立的华星公司的资产中不含有该908.55万元债务,因此华星公司无承担该债务的义务。联办煤矿主体资格注销,华星公司新设成立后,***、秦国梁以华星公司作保向甘肃银行贷款3.2亿元,华星公司资产被全部抵押,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已无偿债能力。故一四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选择由买受人丁**、秦国梁承担清偿责任,资产持有人华星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四、二审法院查明企业改制的形式是出售转让,出卖人是华亭县策底镇人民政府,但未依职权追加华亭县,审理程序违法。五、二审法院按债务金额收取诉讼费75399元,请求按债务支付主体有异议的上诉请求收费或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二审诉讼费;一审判决诉讼费由华星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应向一四六队退还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四六队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对联办煤矿欠付一四六队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如何确定进行审查:
2006年10月9日华亭县,镇政府将其名下的联办煤矿资产和债权、债务一次性整体转让给***、***。2010年11月3日、12月14日,联办煤矿与一四六队结算工程款共计2008.55万元。2009年11月18日,华亭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华发改〔2009〕199号《关于华亭县策底镇河西联办煤矿企业改制和更名的通知》,同意联办煤矿由集体企业性质变更为民营企业性质。2011年3月11日,华亭县策底镇人民政府向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关于华亭县策底河西联办煤矿企业名称变更和法人变更的说明》,要求同意联办煤矿由集体企业性质变更为民营企业性质,变更后企业名称为: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2011年3月28日前,联办煤矿向一四六队陆续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11年9月27日,经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名称变核内字〔2011〕第62000012000071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联办煤矿经股份制改造,名称变更为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10月8日,华亭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华发改(2011)106号《关于华亭县策底河西乡联办煤矿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同意改制方案中资产处置方案:将华亭县策底河西乡联办煤矿净资产以转让的形式等价转让给自然人丁**、秦国梁。并由***、秦国梁按实际投资比例组建华星公司。由改制后的企业华星公司继承原华亭县策底河西乡联办煤矿全部债权债务。”2012年12月31日,一四六队向联办煤矿以“往来征询函”形式复核双方账目,华星公司对欠一四六队工程款1008.5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加盖华星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4年1月16日,华星公司向一四六队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据上可认定,华亭县策底镇人民政府将联办煤矿转让给***、秦国梁之后,买受人丁**、秦国梁将所购联办煤矿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华星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之规定,联办煤矿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华星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出售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秦国梁于2006年10月9日从华亭县策底镇人民政府受让联办煤矿并一直经营,在其二人经营联办煤矿期间,联办煤矿确认欠付一四六队工程款2008.55万元,故不论《资产评估报告》中是否包括联办煤矿欠付一四六队工程款1008.55万元,及一四六队是否在公告期内申报过债权,***、秦国梁对于联办煤矿欠付一四六队工程款1008.55万元是明知的。华星公司在联办煤矿企业改制完毕后,以华星公司名义对联办煤矿欠付一四六队工程款1008.55万元予以确认,并向一四六队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可认定华星公司对于继承联办煤矿对一四六队债务的还款责任并无异议。因联办煤矿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负债金额并不影响华星公司的责任承担,仅涉及***、秦国梁能否对出卖人华亭县策底镇人民政府行使追偿权的问题,故一四六队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包括联办煤矿欠付一四六队债务1008.55万元,华星公司不应承担向一四六队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华星公司对由其承担向一四六队支付工程款1008.55万元的责任并无异议,因此本案无需追加华亭县策底镇人民政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正确,但将条文内容表述错误。虽然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判决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
关于一四六队再审申请主张变更诉讼费负担及要求一审法院退还诉讼费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一四六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永清
审判员汪国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