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环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
被告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丰收北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新,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葛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以被告葛新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9元,减半收取939.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939.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