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362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男,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启东市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启东市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8元,依法减半收取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