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启某某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启东市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60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启***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启东市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启东市汇***旋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员。 原告***与被告启***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启东市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