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60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启***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启东市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启东市汇***旋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员。
原告***与被告启***建设工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启东市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