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原告延安市科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405号
原告:延安市科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52310803X,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煜华小区2号楼1单元1803室。
法定代表人:闫锡泽,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永安路东苑小区续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安市科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不准确,也未提供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安市科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