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6号
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注册号610000100121057。
法定代表人雷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旭,男。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九州八拖二7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672元,剩余167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