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

***与**、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83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任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