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宜市白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任望。
上诉人信宜市白石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信宜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97元,上诉人信宜市白石镇人民政府已向本院预交26597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信宜市白石镇人民政府。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嫦
代理审判员 巫 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哲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