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9484号
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志有,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华大厦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