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山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4022号
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李莎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华大厦2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7429610N。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经理。
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绕陆华,总经理。
第三人汝南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街道行政街73号。
法定代表人贺季超,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山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