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93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甘州区南大街新世纪商城五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均不服张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420号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受理原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立案号(2021)甘0702民初12776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院列先起诉一方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后起诉一方**为被告,两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甘0702民初1277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任 鹏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