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7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新世纪商城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7043A。
法定代表人:付积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拓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1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34253.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387元,由原告**负担2387元,被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0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795元。鉴定费80000元、出庭费1500元,共计81500元,由原告**负担40750元,被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75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鉴定费、出庭费直接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087003.88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套房产抵顶案件款387003.88元,剩余案件款700000元自2022年7月1日始,每月30日前至少履行案件款100000元,直至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可于2022年8月1日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71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治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