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2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708号
原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2。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    
原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原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因被告另案以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权回购诉讼,且被告将公司工程款个人收取属于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在股权回购诉讼案件中解决或者另案诉讼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8元,减半收取9654元,由原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9654元。    
审判长    赵文娟
人民陪审员    梁玉凤
人民陪审员    孟鑫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悦